关于印发《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的通知
新闻来源:认监委发布时间:2011-05-09
关于印发《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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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保障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下放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管理。2010年12月17日,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做好质检系统已经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法[2010]680号),要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对系统内上下衔接做出安排,加强对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工作指导。为了保障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衔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规定,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八公开”的要求,将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管理
(一)《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1)。省级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的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再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二)《批准书》编号及相关要求
《批准书》编号统一格式为:Z-XX-20XX-XXX,其中Z代表认证咨询机构审批,XX代表省级质监部门编号(见附件2),20XX代表年,XXX代表流水号,从001开始,依次顺延。因到期换证、申请扩大认证咨询范围需要更换《批准书》时,《批准书》编号保持不变。
三、关于《批准书》更换要求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设、到期换证及申请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应按本通知要求更换《批准书》。已获得《批准书》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仍可继续使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的政策要求仍执行《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15号)、《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和《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可函[2007]15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省级质监部门在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设立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工作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
1.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样式
2. 《各省级质监部门编号》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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