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布相关单位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规定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的要求,近日,财政部、工业部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通知,公布相关单位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按国家标准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